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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企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征求意見 明確準入門檻規范產品內容

        2022-10-01 00:26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蘇向杲

            9月30日,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于9月29日向各銀保監局、保險公司下發《關于促進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推動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其中明確了保險公司參與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的準入門檻、產品規范等重點內容。

            受訪專家認為,《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有利于保險業發揮自身優勢,深耕養老金融。

            險企參與應符合六項要求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保險公司可經營個人養老金相關業務的六項條件。包括:上季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上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與保險行業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實現系統連接并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和交互;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準入要求獎優罰劣,引導行業參與個人養老金業務高質量發展。”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業管理咨詢合伙人周瑾對記者表示。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認為,相比《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要求由15億元提高至50億元,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下限由100%下調為75%。從這兩項指標來看,受益此項政策的將是一些大中型壽險公司。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負責人朱俊生對記者表示,從定量指標看,目前有資格經營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公司或不超過30家(截至2021年末,壽險公司與養老險公司合計84家)。設定經營門檻有利于行業集中優勢資源參與個人養老金市場,但或會限制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其中。因此,可適當降低險企的經營門檻,以支持更多市場主體參與進來。

            朱俊生進一步表示,個人養老金產品除了享受稅惠,在產品形態上需要滿足一些監管要求外,在監管層面與其他壽險產品并沒有本質區別,對經營主體資格限制不利于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跨業競爭。此外,最近幾年壽險市場增長低迷,行業亟待拓展新的業務增長點。而降低經營門檻,有利于市場主體推動業務轉型,走出增長低迷困境。

            保險產品期間不短于5年

            從產品來看,《征求意見稿》提到,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養老保險包括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并符合以下要求:保險期間不短于5年;保險責任限于生存保險金給付、滿期給付、死亡、全殘、達到失能或護理狀態;能夠滿足個人養老金制度參加人交費靈活性要求;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針對“保險期間不短于5年”的規定,朱俊生表示,一方面,體現了強化養老保險產品長期屬性的監管導向;另一方面,也沒有對保險期間設置過長的規定,有利于不同行業在大致相同的規則下公平競爭。

            周瑾補充,上述規定有利于防止產品異化、經營短視和擾亂市場等行為發生,有利于保險業發揮自身優勢深耕養老金融。此外,險企在與其他金融行業開展競爭時,要立足自身優勢,注重長期資產配置,結合儲蓄理財和風險管理功能,提升養老服務能力,深化客戶經營。

            朱俊生建議,保險業可發揮產品、分散“長壽風險”、與養老服務有機結合等獨特優勢,提升長期養老資金投資收益率。目前,養老保險資金尚存“長錢短用”問題,長期優勢沒有充分發揮。特別是我國大型保險資管機構對承擔風險的經濟激勵和責任不匹配,造成保險機構通過期限溢價、非流動性溢價和信用下沉等方式追求更高投資收益的動力不足。因此,保險機構要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拉長考核期限,優化績效考核體制,完善對承擔風險的經濟激勵和責任匹配機制,倡導長期投資理念,提升投資能力,提高投資回報。

            在保障參加人權益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與參加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應就以下事項專門做出說明:個人養老金制度及其稅收政策;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管理要求;保險行業平臺信息管理要求。此外,保險公司應與參加人單獨簽訂保險合同,并在公司相關信息系統中對該合同做出明確標識,不得接受其使用個人養老金為他人投保。

            銀保監會表示,將與相關部門平穩有序推進個人養老金制度與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銜接。試點保險公司應加強政策解讀,做好相關服務,保持業務經營穩定。

        -證券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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